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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7日电 西藏证监局近日决定向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发出警示函。经调查,华林证券存在以下问题。首先,员工招聘和薪酬管理没有审批制度。二、我们代表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集团”)向个别员工支付遣散费。三是立业集团个别员工参与公司经营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2003]260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通知[20])第六十八条的规定。18]第29号)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根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华林证券发出警告信,并采取记入股票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的监督管理措施。原文如下。对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出警告函的决定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10号:经调查,贵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人力资源聘任和薪酬管理尚未建立审批制度。二、我们代表深圳市立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集团”)向个别员工支付遣散费。钍第三,立业集团员工个人参与公司经营活动。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2003]260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和《证券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价值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66号)第三条的规定。有关部门表示,根据《证券投资信托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们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等行政监管措施。您必须在收到本决定函后 30 天内向我们的办公室提交书面补救报告。如果您对本监督措施不满意,您可以要求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查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实施。西藏证监局2025年10月17日
(编辑:加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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